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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2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1月1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前埭坝南祖厝、泉州市洛江区**号家中提供麻将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0元。

经他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在泉州市洛江区**号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961元。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麻将桌、麻将等;

2.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某对开设赌场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联系电话1775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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