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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1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路*段****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8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9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3至2020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路*段****单元**号的家中利用建立的域名为www.wxqun.com的互联网网站,为腾达娱乐、168国际、百盛国际、聚盈国际、利赢娱乐城、荣耀国际、永亨国际、博濠娱乐等多家网络赌博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获取推广费人民币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互联网网站为赌博平台予以广告推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20201130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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