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会**组,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丽居**栋**室。2002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吴某某、班某某、邬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在贵阳市白云区鸡场街鸡场桥下一处民房内开设赌场,利用纸牌以“金花拱”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人获利4000余元至10000余元不等。2018年3月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同案处理情况、微信交易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毛某某、杨某某、李某甲、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同案人邬某某、吴某某、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图片:邬某某、吴某某、班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毅强
检察官助理 邓 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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