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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29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3********,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兴文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9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925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1120日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审查查明:201810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妻子桂某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在自己的住宅内为赶集的人员提供场所、赌具、茶水、吃饭等条件让赌客以“焖鸡”、“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何某某从中抽头盈利,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992日,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街的住宅内将其抓获,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10名赌客,45元的赌资、扑克牌等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倩

                                2020224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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