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21982********,汉族,硕士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游戏软件代理,并组建群名为“**”等的赌博微信群,介绍好友入群,利用“**”游戏软件,组织李某某、陈某某等76名群成员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抽头渔利。经审计,何某某收取房间费共获利人民币6330元。
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丰吉
检察官助理:张文琼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六十八页;
3.11.29网络赌博案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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