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平乐县**乡**村**号。因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2月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开始,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钟山县**镇**街自己家中提供骰子、扑克、桌子、碗等物品供他人赌博,由被告人何某某从中“抽水”渔利,直至2019年12月2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抓获赌博人员21名,扣押赌资人民币19658元、扑克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并积极参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何某某积极参与,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综上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扣押赌资1965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检察官助理:周昱铭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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