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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1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在文安县境内,被告人何某某为“天天向上”“七星互娱”等赌博软件通过微信朋友圈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并为网站提供收取赌资、退款等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发展并收取李某某、牛某某等多人共1610941元赌资用于网站赌博,并从参赌人员每局赌博活动中收取数量不等服务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年金坡

检察官助理:王  雨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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