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乡**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3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七星互娱”网络赌博平台担任马某某(已判决)下级代理,组织参赌人员魏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共收取赌资17000元,从中非法获利1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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