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何某甲创建了****名为“小马快跑比速度”的微信****,并通过邀请人员入****的方式招揽赌客。该****利用手机下载“奇迹棋牌”游戏软件进行网络纸牌“跑得快”赌博,****主用系统中购买的房卡开好房间,参赌人员进入房间打牌,每局8牌,每局结束后,系统自动计分,1分代表1元,参赌人员根据系统自动弹出的战绩表显示的正负积分计算输赢,每局积分最多的大赢家(三人局大赢家30分以上,二人局大赢家50分以上)支付房费5元。至案发时,被告人何某甲共收取房费5万余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何某甲到大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何某甲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何某甲、吴亚伟、杨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付恒、陈某某、何少儒辨认笔录;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通过邀请人员入****的方式招揽赌客,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大某某**镇**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2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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