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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和住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欧某甲、欧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宁远县舜陵街道沿江南路105号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活动,该赌场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何某某充当合手,负责发牌和抽取水子钱。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多人,每天抽取水子钱上千元。被告人何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 现场勘验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云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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