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街道**路**组**号。2015年6月2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刑。自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为非法牟利,租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楼的一个门面经营一无名电游室,并摆放有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哪吒闹海”捕鱼机一台,同时聘请违法行为人伍某某(已行政处罚)为前来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上下分、收银服务。2019年12月3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肖某某、龚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伍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被告人何某某所开设的赌场内进行人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截止至被查获时,该电游室获利人民币约80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被扣押人民币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受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相关书证;(2)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及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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