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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代理“建德麻将”网络赌博游戏,在游戏中开设用于赌博的“房间”,通过绑定其所有的邀请码发展会员,拉会员进微信群管理,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购买元宝开“房间”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从游戏公司获取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6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章某某、丁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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