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梧桐,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于2015年10月7日或8日晚上大约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看见同村的黄某某从旧宅出来去村民**家看电视后,就想去强奸黄某某弱智的妻子李某某,然后就行去黄某某旧宅,看见黄某某家的旧宅的木门只是关着没有锁,被告人何某某就用手轻轻推开木门后进入屋内,被告人何某某知道黄某某与妻子李某某的睡房在是他家旧宅的东侧房内,由于屋内没开灯,被告人何某某就摸到黄某某睡房内的床后,摸到黄某某妻子李某某睡在床上,然后就动手脱掉黄某某妻子的裤,被告人何某某也马上脱掉自己的裤后,对黄某某妻子李某某进行强奸。被告人何某某射完精后穿好裤子,走出黄某某旧屋门外时被黄某某回来碰见,被告人何某某就快速逃离了现场。
二、于2016年1月17日晚上大约20时,被告人何某某乘同村的黄某某去其村祠堂看村民放烟花与鞭炮后,就稍稍来到黄某某的新屋内睡房,看见黄某某的妻李某某自己睡在床上,被告人何某某就动手脱掉黄某某妻子的裤,被告人何某某也脱掉自己的裤后,就扑上黄某某妻子的身上对黄某某妻子李某某进行强奸。约21时许,黄某某由于肚子不舒服从村的祠堂回家,碰见被告人何某某脱光裤子在他家睡房的床上强奸他的妻子李某某,黄某某就马上冲上去抓住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就向黄某某认错,并用一张写字薄的纸给黄某某写了一张保证书,其内容是“以后不再和你老婆搞什么东西了,苏武,2016年1月17日,明天买炮”。因何某某是在黄某某的新屋强奸其妻子李某某,又是在新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将身上的四十块钱人民币给黄某某去买鞭炮燃放才乘机逃离黄某某家。
三、于2017年3月16日傍晚大约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遂溪县**镇**村其家新屋门口看见被害人李某某经过其家往黄某某的旧宅走去,被告人何某某跟着也往黄某某旧宅走去。当被告人何某某走到黄某某的旧宅时看见黄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就将其拉回旧宅并在屋内关着木门,被告人何某某就从柴堆上将胶纸拿来铺在地面上,对李某某进行强奸。黄某某见妻子李某某还没回新屋吃饭便来旧宅寻找,发现被告人何某某从李某某的身上爬了起来,用手提着他的长裤冲出屋逃跑,黄某某则边骂边追赶,最后被告人何某某往村外逃去。黄某某就报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王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4. 提取笔录、提交证据;
5.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 现场勘验检查;
7.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8.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9.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碟陆张、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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