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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强奸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何树均,绰号“烂均”,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楼**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树均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何树均去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西闸街四巷4号卢某某家,从隔壁屋楼顶跳到卢某某家三楼,破门入室后对被害人赖某某实施强奸。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某案发时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树均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树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树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树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树均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树均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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