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住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兴安县**镇**村委会**村蒋某某的家中喝完酒后,驾驶小车将一同喝酒但已喝醉的被害人陈某某带至兴安县电信局**镇**宿舍三楼房间,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何某某开车将被害人陈某某送回蒋某某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 晖

检察官助理冯维泽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安县 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