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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强奸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8月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某某某暂居的南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强行将某某某抱到卧室,欲与某某某发生性关系。在某某某反抗并呼叫疼痛情况下,何某某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自行离开卧室。另查明:被告人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3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证人姜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应当减轻处罚。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1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如龙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使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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