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在互联网创建“安庆楼说”、“一点资讯”、“皖江论坛”等栏目,在安徽省安庆市从事房地产宣传广告业务。2019年7月,何某某要求湖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合作,为开发的项目投放广告,遭到拒绝后,其于同年10月在今日头条、搜狐及自营媒体发布多篇诋毁文章,造成湖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楼盘项目滞销,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被迫与何某某合作,分别于同年11月22日、23日付给何某某共计4万元广告费,随即,何某某删除了媒体上的负面文章,并于同年11月2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安庆楼说”栏目中发布建议购买**楼盘文章。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9年11月29日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及破案经过;2.被告人身份信息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转账付款记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利益,采取胁迫手段迫使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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