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10月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10053637,汉族,初中文化,洪星物流园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泮水镇,现住省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永安社区菜园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4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姚某某共谋后,在金沙县城关镇体委附近河边,持刀将行至金沙县城关镇体委游泳池旁人行道的丁某某抢劫,抢走丁某某一个酒红色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还有一部白色的朗格牌智能手机。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丁某某被抢手机价值653元,女式包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丁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汪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词;4、鉴定意见:金沙县价格认证结论书;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何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5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某某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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