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湖北省嘉鱼县**镇**大道**号**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尾随被害人周某某之女杜某某进入其家中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因周某某突然惊醒,何某某为逃避抓捕,遂使用暴力捂住周某某嘴部、颈部,随后逃离作案现场。后经调查,周某某丢失粉色拉链钱包一枚,包内有周某某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2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视频侦查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5.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民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