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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60号

被告人何某甲(自报,曾用名,何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1********,汉族,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道**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舒扬,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因无力偿还债务,决定实施抢劫行为。何某甲从东莞市**街道**苑**巷**号**房出发,沿着东城下桥银珠街走到环城附近,在一家名叫小花便利店门口,何某甲乘周围没人,从该店老板娘陈某某身后快速靠近,用左手捂住陈某某口鼻,右手持刀抵住陈某某脖子,并且将陈某某往地上拖拽。胁迫陈某某打开手机微信,支付宝给其转账,陈某某因惊吓晕倒没有立即转账导致何某甲无法抢劫得逞,后其沿环城路花园城方向逃跑。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于2020年7月22日6时许,在东莞市**街道**苑**巷**号**房内将何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水果刀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吴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何某甲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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