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彭某某(已判刑)、何有乙(已判刑)经商议后,在昆明市盘龙区雨树村路边,采取电线捆绑被害人手脚并用胶带纸封住被害人嘴的作案手段,抢劫得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3100元和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豪爵”牌HJ125-7型两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抢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008年9月2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彭某某、潘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在昆明市呈贡县古城村墩子田附近,采取上述作案手段,抢劫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80元和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中豪”牌ZH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
2008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有乙、潘某某、李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盘龙江边大花桥**站附近,采取上述作案手段,抢劫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3元和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穿井”牌CJ125-12型两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抢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008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彭某某、何有乙、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瓦窑村附近,采取上述作案手段并殴打被害人余某某后,抢劫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35元和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金霸王”牌JBW150-7型两轮摩托车一辆。
2008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彭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在昆明市**中学**校区附近,采取上述作案手段,抢劫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300元和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嘉陵”牌JL156FM1-2型两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抢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008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彭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雨树村路边,采取上述作案手段,抢劫得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125元和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五羊”牌WY125-A型两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抢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008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有乙、潘某某在昆明市大普吉**学校后山附近,采取上述作案手段,抢劫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60元和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三洋”牌SY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抢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16日,民警抓获被告人何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罗某某、阮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何某甲的同案犯彭某某、何有乙、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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