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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按照包某某(已判刑)的安排,与弋某某(已判刑)、秦某某(已判刑)、苏某某(已判刑)、罗某甲(已判刑)等人经过事先分工,于2017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在罗某乙、罗某丙驾驶的车牌为云******号红色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货物行驶至石林彝族自治县**高速**路段岔路口时,冒充买家电话联系罗某丙,骗取罗某丙的信任后将云******号货车截停。其后,采取控制货车驾驶员罗某乙、罗某丙的手段,将该货车及货车上的货物(重约29.756吨)转移拉走,致使该批货物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口证明;(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3)(2018)云0126刑初第288号、(2019)云0126刑初第205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弋某某、秦某某、苏某某、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罗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石发改价认字[2020]028号关于涉案冷冻牛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何某某辨认笔录;(2)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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