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现住东莞市**街道**号**房。2009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1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经过东莞市**区**路**立桥涵洞时,发现被害人伍某某肩上挂着一个背包独自步行经过此处,何上前从后抢伍某某的背包,伍某某立即抓住背包(包内有一部价值640.77元的华为手机,雨帆牌背包价值41.16元)。何某某拉住背包将伍某某拖行约10米(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随后,伍某某用脚踢何某某,何某某就用手打伍某某的头部两下,伍某某大叫,何某某即放手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4日,民警经过侦查在东莞市**街道****巷*号***房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手机、背包等物证,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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