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路**号。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8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尾随被害人候某某步行至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花园22栋楼下,从裤袋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架在被害人候某某的脖子上,威胁被害人候某某要求其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转账2400元人民币,得手后离开现场。
2020年8月3日,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上冲抓获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已退还2400元,被害人候某某自愿谅解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滢琳
检察官助理:张帆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