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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贷款购买车辆,后因拖欠贷款,被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某、何某乙归还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62973.84元及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10月11日,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武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16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向何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何某某拒不配合法院判决执行,期间何某某将工资收入转移至其女友张某某银行卡内。2018年3月左右,何某某与张某某将共同出资购买的金华市婺城区青春小区中4幢1-601室房产转卖后,获利钱款未配合法院执行又用于购买曹宅镇03省道北3幢1-501室房产,该房产登记于张某某名下。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程处四巷24号1单元501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工资明细、民事判决案件材料、执行裁定书、邮寄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2.鉴定意见:车辆评估项目评估报告;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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