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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同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承建**公司**新城三期M4项目期间,因缺少资金,于是向肖某某、黎某某借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到期应偿还本息130万元,出具了借条。后在2013年3月黎某某将债权转让给张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3月31日再次出具一份欠条,约定借款了本息,被告人在还了21万元之前的借款利息外,一直再未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6月11日,债权人张某某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何某某,2014年8月21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应还款176.5万元给债权人张某某,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何某某一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祁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湘0426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以湖南省长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承建广东省中山市金水湾8#、9#、10#、20#楼基建工程,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人何某某的工程款460余万元,个人账户还有60余万元,其并未清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借款本息,而是继续用于工程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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