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28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武胜县**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单元****,住四川省武胜县****初中**小区****单元****,城镇居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11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系武胜县**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2月,何某某代表武胜县**分包有限公司与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武胜县**项目第一期(1号楼至14号楼)劳务分包合同;随后何某某又以武胜县**分包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武胜县**项目第一期工程的木工、钢筋、混泥土、砌砖、外架和防护、爬架、商业修建、基础等工程分包给文高某某、唐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陆某甲、周某某、谭某甲、刘某某、敖某某、唐某乙等人;工程从2018年2月开工至2019年8月30日停工,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进度拨付了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到**公司帐上后,何某某安排**公司出纳邓某某不按相关规定,直接将工程进度款打入何某某私人银行帐户上,由何某某随意支配,再用相关票据到邓某某处平账。其中何某某在当时欠债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19日向谭某乙转款200万元归还借款,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分六次通过其私人银行卡向陆某乙转款1451280元归还借款;致使在武胜县**项目务工的750余名工人被拖欠1500余万元工资,尚欠该项目机械租赁费、材料款共计500余万元;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9日,甲方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在武胜县人社局、武胜县住建局、武胜县公安局的督促下,支付718农民工工资15019711.56元。

 2019年2月,因**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多名民工到武胜县**项目部讨要工资,在武胜县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介入下,**公司开始代**公司发民工工资;其中在2019年4月,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代发普工班组工人、施工电梯班组工人、塔吊班组工人、水电预埋及安装班组工人、临电班组工人、木工班组工人工资后,何某某安排上述各班组长只将一部分工资支付给工人,从普工班组长付某某处收回代发的工人工资151000元,从施工电梯班组长黄某某处收回代发的工人工资7940元,从塔吊班组长胡某某处收回代发的工人工资64600元,从水电预埋及安装班组长何某某处收回代发的工人工资85855元,从临电班组长胡某某处收回代发的工人工资20000元,从木工组长唐某某处收回代发的工人工资312000元,何某某从各班组长收回代发的工资合计641395元。何某某将收回的工人工资用于支付塔吊及钢管租赁等费用。2019年9月18日,武胜县人社局以“武胜人社监决定【2019】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武胜县**分包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的7日内支付民工工资,但何某某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民工工资。且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期间,何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368000071****)和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231600376****)内共有约83万余元资金到账的情况下仍不支付其挪用的该部份民工工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395万元工程借款,**公司根据何某某提供的公司名字、账户及金额,分别转款给重庆**有限公司200万元、成都市闽乐贸易**有限公司80万元、重庆**有限公司115万元,何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重庆**有限公司为其开具了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款275862.08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7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接到电话后主动来到武胜县公安局**大队,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拒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以及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715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卷宗叁拾贰册、账本贰本、补充材料陆拾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