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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务工,家住**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何某某在于都县**镇****经营**制衣厂,其先后聘请刘某某、曾某某、谢某某、袁某某等人为其做工,劳动报酬系按件计算另加每月伙食补助150元、加班费30元及每月工作量10%的提成。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何某某因经营不善,无法正常发放工人工资,陆续拖欠刘某某、曾某某等9人劳动工资共计68906元。2016年7月,何某某因资金无法周转将**制衣厂转让他人经营,但其未支付拖欠刘某某等9人的工资,之后外出务工,同时更换了联系方式。2017年5月5日,刘某某等9人到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何某某拖欠工资一事,经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调查后,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3日、6月6日,分别对**制衣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何某某,责令其全额支付刘某某等9人的劳动工资,而何某某对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置之不理,遂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于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将何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8年12月19日,何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南州派出所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5日,何某某将拖欠刘某某等9人68906元的劳动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曾某某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斌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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