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622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承包工程,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21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 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承建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偏坡新村25#、26#、29#、30#楼建设项目中,拖欠朱某某、葛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32151元。被告人何某某藏匿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经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仍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昌德地产支付工程款凭证,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朱某某、梁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7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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