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与罗某某协商后,租用罗某某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营坪组家具厂里的加工设备及场地用于家具生产,其后,被告人何某某组织夏某甲、夏某乙、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11名工人进行家具生产。2018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又经罗某某介绍,到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马坪村寨里负责修建寨门,并组织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工人到工地施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一直拖欠工人工资,截止2019年10月份,何某某拖欠夏某甲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105606元。因何某某长期未支付上述工资,夏某甲等人便到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劳动监察中队对何某某进行投诉,遵义市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多次责令何某某支付上述工资,但何某某一直未支付。2020年1月7日,遵义市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何某某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接受询问,并提供整改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何某某收到该文书后拒不配合调查,也未支付工人工资和提供整改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罗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拖欠劳动者报酬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知其配合调查,但其拒不配合调查,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碟叁张及补充材料共计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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