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租赁嘉禾县**锰业工贸有限公司的两间厂房及生产设备,于2018年5月起以嘉禾县**铸造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经营。公司聘请王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肖某某等二十余名工人。因经营不善,何某某于2019年5月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11月公司停止生产。王某某多次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向何某某讨要工资,均未果。因无力支付所拖欠工资,何某某更换手机号码以躲避工人的催讨。后,离开嘉禾县前往广东省中山市。2020年1月2日,嘉禾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何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所拖欠工资48.66614万元,何某某未按要求支付。
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资明细单、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内,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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