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招摇撞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街**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与其他两人(在逃)合谋,拟采取冒充警察,分工合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摩托车。后在逃二人通过QQ联系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的朋友聂某某骗到贵阳市云岩区黄家湾357号院坝处,假装进行摩托车交易。根据事先分工,何某某、金某某二人身着警服冒充警察身份将被害人王某某、聂某某骑来的一辆白色鬼火牌GY6踏板车(购买价格600元)以没有手续需进行“扣留”为由,将被害人占有的摩托车骑走据为己有。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赃物白色鬼火牌GY6踏板车1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聂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大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岩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