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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挪用公款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1********,汉族,专科毕业,安达市**原种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安达市**原种场**期间,于2018年12月25日,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账户内已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冻结的20万元大豆生产者补贴款转至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并于2019年4月17日,用其账户内的20万元大豆生产者补贴款购买工商银行“节节高2号”产品,并获得利息2112元。案发前何某某已将挪用的公款本金进行归还,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利息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达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何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表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黎

检察官助理:刘忆彤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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