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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挪用资金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三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水产销售主管,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09年9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2019年1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在担任上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产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负责为公司购销厄瓜多尔白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销售回款用于个人投资及花销。经审计,截至案发,何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3500265.36元。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黑龙江省珲春市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到案之初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何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全额退还赃款,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某在**公司任职的情况以及公司白虾销售回款被挪用的事实。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付款记录证实,何某某代表**公司向其销售厄瓜多尔白虾及其已支付货款的情况。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相关货物出入库明细等证实,涉案白虾的储存、流转的情况。

4.**公司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实际经营地在本市黄浦区**路**号**室。

5.**公司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证实,何某某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6.**公司提供的付款记录等证实,**公司自国外进口白虾的付款情况。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何某某的工商银行、平安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何某某收取涉案白虾销售款后挪作他用,并未及时归还公司的事实。

8.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何某某挪用资金的数额。

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经过。

10.**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到案后何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退还全部赃款,获得被害公司谅解。

1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韬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居住处。

2.侦查卷宗三册、审计报告一册及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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