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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挪用资金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市总商会司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根据**市总商会的工作安排,兼管**市总商会出纳工作,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保管**市总商会账户的职务便利,于2019年5月7日挪用**市总商会会费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从**市总商会账户挪用会费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挪用**市总商会会费的事实被**市总商会发现,同日,被告人何某某如实向**市总商会交待挪用单位资金的事实,并于次日退还所挪用的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劳动合同、审计报告、到案经过等;2.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伟光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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