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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系长沙**酒店销售经理,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受聘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酒店分公司上班,并担任销售经理。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接待客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职务便利,截留湖南**有限公司、**银行、长沙**房地产公司、**商场、张家界**旅行社、**律师事务所等酒店客户缴纳的住宿费、会务费、月饼购买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8月27日

附:

1_、被告人何某某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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