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武都区外纳镇外纳村经营废品收购站,在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3次明知是马某某等人(已起诉)盗窃的柴油而予以收购,价值共计119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太立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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