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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镇**路,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2020年4月10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探探”与ANDRE*******相识,该自称北京一公司的经理,让何某某帮忙取款并承诺给其好处费。何某某允诺,并按照其要求将自己账户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汇款,在获得汇款后按照约定的百分之三的好处费比例留存好处费后,将余款汇入对方指定的账户。后因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何某某在意识到对方的钱来路不正后可能为犯罪所得后,为获取好处费,继续使用自己及女儿刘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为对方接收汇款,并与刘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取款,按照百分之五的好处费留存后,将余款汇入对方指定账户。

2019年12月20日一个叫“麦克风”的好友(QQ号:98628****)通过QQ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好友,该好友自称叫“迈克”是一名医生,在邻国战场负责救治伤员,战场有一价值200万美元包裹要邮寄到中国,需要王某某帮忙接收。后王某某收到快递邮件,对方以收取快递费为由,让王某某向指定账号转款,对王某某实施诈骗。王某某于2020年01月03日9时41分向刘某某(另案处理)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2300********的银行卡转账48737元;2020年01月06日11时15分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工商银行62220307040********的银行卡转账174200元。

被告人何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按照微信好友ANDRE*******的指示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6日先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鞍山岫岩支行卡取现金,按照5%自留11000的好处费后,将余款211200元汇入ANDREWOlive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搜查笔录;被告人何某某以及同案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对方所得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给对方自己以及女儿刘某某的账户用于接收汇款并取现,转存至对方指定账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菲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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