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3021994********,汉族,小学肄业,捕前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2月2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6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和源路冠亚宽庐小区前路牌处,在明知是被盗的电动车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收购谢某某、莫某甲、莫某乙(三人均未满16周岁)盗得的一辆绿色宗雅牌电动车(车牌:桂C****7,所有人:韦某某)。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2、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和源路静兰大桥桥底,在明知是被盗的电动车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收购谢某某、莫某乙(二人均未满16周岁)盗得的一辆白色方泰牌TDR601Z型电动车(车架号:FT2018120505005,所有人:杨某某)。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80元。
3、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石烂路,在明知是被盗的电动车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收购谢某某、莫某乙(二人均未满16周岁)盗得的一辆红色弗斯迪牌TDR103Z型电动车(车牌号:桂C****2,所有人:满某某)。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路**抓获归案。电动车已经被销赃无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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