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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市人民医院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县**镇市场**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幼儿园旁。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于2019年1月21日被**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并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海口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何某某明知“阿赖弟”(姓名不详,在逃)销售的一辆黑色福特福克斯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VSHCAMC2CE******,发动机号码:CJ0****)是赃物,仍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购买,并给该车办理假号牌(车牌号为琼AG****)后使用。2019年1月20日14时许,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县**大道路段(224线136KM+400M)执勤时对何某某驾驶的汽车(车牌号为琼AG****)进行检查,经查该车号牌为假牌,遂对该车的车辆识别码(车辆识别代号:LVSHCAMC2CE******)进行查询,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随后民警对何某某实施控制,并将其口头传唤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调查。经查发现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是雷某某(原车牌号为琼AF****),2019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涉案车辆归还雷某某。2014年5月7日,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汽车总价值人民币149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机动车辆检验报告、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1499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于海南省儋州市**镇**幼儿园旁,联系电话1529897****;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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