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200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里**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6日被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杨某甲(另案处理)在宜城市郑集镇余营村等地多次作案,并将偷得的黄金首饰交予被告人何某某,由何某某带身份证拿到寄卖行进行变卖。何某某明知是杨某甲盗窃的黄金首饰,于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先后三次将杨某甲盗窃的黄金首饰拿到襄阳市樊城区广场路“和信寄卖”店进行变卖,共获赃款19180 元,换得现金后共同挥霍。经鉴定,涉案黄金首饰价值23799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11月17日,何某某将杨某甲盗得金项链、金手镯等黄金首饰拿到襄阳市樊城区广场路“和信寄卖”店变卖获得款7890元。
2019年11月18日,何某某将杨某甲盗得金项链、金戒指、金串珠等黄金首饰拿到襄阳市樊城区广场路“和信寄卖”店变卖获得款5800元。
2019年11月20日,何某某将杨某甲盗得金项链、金戒指等黄金首饰拿到襄阳市樊城区广场路“和信寄卖”店变卖获得款5490元。
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余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姜某某、丁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汉玲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987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