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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放火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10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处以二十日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因与被害人林某甲存有矛盾,遂伺机报复。2020 年4月6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翻墙进入林某甲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的院子,发现林某甲停放在院子夹道里的摩托车后,拔掉林某甲的摩托车油管,使汽油流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摩托车,致使林某甲的摩托车被烧毁、房屋墙壁被烧黑,何某某放火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6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林某乙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深夜点燃摩托车油管,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承山

书  记  员:陈佳佳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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