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道**号**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因被害人雷某某与他人有债务纠纷,2018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与谢某某到被害人雷某某位于重庆市**路**栋**的家中索要债务未果。何某某和谢某某到该小区车库等雷某某,后雷某某和孟某某到车库,被何某某等人控制,并带到新牌坊百年印象洗脚城和杨家坪金色印象洗脚城。期间,何某某对雷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和殴打,雷某某被迫写下了欠陈某某153万的欠条。次日又让雷某某转账给陈某某5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邀约李某某(另处)到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道**号**幢**的家中,二人共谋后,决定由李某某(另处)用刀伤害雷某某。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另处)在重庆市长寿区苏格酒吧门口附近公路边持刀将被害人雷某某捅伤。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孟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剥夺雷某某人身自由,并殴打雷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指使李某某持刀将雷某某捅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建议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年 1 月 21 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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