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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村**号,现暂住晋江市**镇**村佐丹狼鞋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佐丹狼鞋厂5楼车间内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何某某先推了被害人周某某一下,被害人周某某用脚踢向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随即挥拳打向被害人周某某,导致被害人周某某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鼻眶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一方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2500元,并取得其谅解。2019年9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向晋江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影像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人口信息,前科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陶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

6.辨认等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康安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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