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4********,景颇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害人何某的小卖铺里,与被害人何某发生争吵,被告人何某某徒手将被害人何某打伤,后被排某某等人劝开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此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事后,被告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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