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1********,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后,纠集谭某某及张某某(均已判刑)在我市**镇****路**电器大门口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并致其受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11日下午6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区**镇*村***产业示范项目*区生活区**楼下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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