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的一辆思威车在富源县墨红镇欣欣煤矿被煤矿上的铲车撞着受损,2020年4月28日11时许,墨红镇九河村委会调解员王某甲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欣欣煤矿会议室调解此事,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引发打架,在打架中,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甩,杀着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致吴某甲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肺下叶裂伤,左手挫伤,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伤情为重伤二级;吴某乙、吴某丙伤情为轻微伤。同时,在打架中,何某某方人员何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及煤矿方人员吴某丁均被打伤,其中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何某某 、王某乙、吴某丁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日,富源县墨红镇欣欣煤矿出具证明,证实打架双方的医疗费由煤矿承担。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墨红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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