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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7〕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6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双城区广场散步时,遇见被害人周某某(男,29岁)因话不投机,何某某抓住周某某的左手,将其左手小指掰伤,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

    经侦查,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双城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法医鉴定之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协议书及收据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彦文

2017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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