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县崔家桥乡xx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上午12时许,在安阳县崔家桥镇何村北边路上,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因坟地堆土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何某某将何某甲右手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甲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01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何某某取得了何某甲的谅解。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崔家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坟地堆土纠纷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慧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