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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Z42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何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4年开始,被告人何某甲因向一名叫“某某”(具体身份不详)的男子借了两万元高利贷无法偿还,常被“某某”叫人骚扰、威胁。2015年9月26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来到何某甲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村**联社的住家门口找何某甲还钱,当时何某甲正在宰鸭烧油,双方见面后就还款问题发生争执,期间何某甲用烧好的鸭油泼向刘某甲、刘某乙的身体,后又持一把菜刀追砍刘某甲、刘某乙,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伤者刘某甲的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二级,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补充鉴定:伤者刘某甲的眼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伤者刘某甲的右手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12月9日,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邱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补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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